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自动发布方案_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上海气象局是怎么发布预警信号的
2.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18修订)
3.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什么部门规定
6.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则。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市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一条 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园林和林业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
上海气象局是怎么发布预警信号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由原来的3种增加到11种,为人们所熟悉的黑色台风预警信号将退出历史舞台,而广东则保留一级白色台风预警信号(关于广东省自行制定并实施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体系,请见“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新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Ⅳ、Ⅲ、Ⅱ、Ⅰ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同时以中英文标识,与国家的所有应急处置等级和颜色保持一致。而台风、暴雨、寒冷3种预警信号的黑色预警信号将成为历史,统一以红色为最高等级。
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1、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3、**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4、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8-9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18修订)
上海气象预警信号从上海市突发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出,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后,预警发布中心立即启动全社会广泛传播,市民会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电视,广播等等渠道接收到预警信息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省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引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第四条 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取多种方式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未按要求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的。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第十届8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等。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国土、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力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协调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业务流程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广播**电视、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传播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与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提示等。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上报同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传播该预警信号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城市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第十四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什么部门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机构报告。
一、气象预报的发布
气象台站根据气象观测数据和预测模型,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季节变化,发布气象预报。预报内容包括天气状况、气温、降水、风力风向等要素,为公众提供出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参考。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于防范气象灾害、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
当出现暴雨、台风、大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时,气象台站应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警报内容包括天气状况、影响范围、预计持续时间等信息,提醒公众和相关机构取防范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同时,气象台站还应加强与、媒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警报信息的及时传播和有效覆盖。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
针对不同等级的气象灾害,气象台站会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包括蓝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有助于公众和相关机构了解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从而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向防灾减灾机构报告
气象台站在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同时,还需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天气状况、灾害影响、预测趋势等信息,为防灾减灾机构制定应急预案、调配救援力量提供决策依据。
综上所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机构报告。这些举措有助于公众和相关机构了解天气状况,防范气象灾害,减轻灾害损失。同时,气象台站还需加强与、媒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做好灾害性天气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为各级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
《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为各级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应急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按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发布一级、二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应由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连阴雨(雪)等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遵循主导、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第六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安监、国土、住保房管、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及应急工作。
广播电视、信息化和无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以下统称信息传播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取分级管理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在预警信号图标上分别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一般)和Ⅲ级(较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台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第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报送市、市(县)、区人民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同时通过信息传播机构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条 应急管理机构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向同级人民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
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研判气象灾害对本部门的影响,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防灾避险。第十一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信息传播机构不得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第十二条 学校、社区、商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有效设施,适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接收终端。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达到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需要向社会强化预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市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机构报市同意后发布。第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强化预警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息传播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布:
(一)电视用挂角、滚动字幕、加开窗口或者中断其他节目等方式播发;
(二)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三)电台滚动发布;
(四)网站在显著位置发布;
(五)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
(六)其他可以强化的预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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